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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辞典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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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辞典简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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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养媳,为中国古代的婚姻习俗之一,通常是把未成年的女孩送养或卖到另一家庭,由该家庭抚养,长大后与该家庭的儿子正式完婚,结为夫妻。初始盛行于中国,最早可推及宋代,尤以闽粤为主。闽南语又称为「媳妇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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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从三国时期就有记载童养媳的现象,《三国志》提到:「至十岁,婿家即迎之长养为媳。」童养媳的婚俗约于宋朝出现,宋朝起历代均有不少文献记载童养媳,但类似的婚姻在更早的时代就已出现。然而这个习俗在中国部份偏远乡村还依然盛行。(注1)
童养媳的存在背景,主要因传统汉人家庭以父系继承为主,一般认为只有生男才得以「传宗接代」,而女儿迟早要嫁人,还要赔一份嫁妆, 生养女儿宛如帮别人家养媳妇。(同注1)
经济因素是生家出养女儿的重要考量。有些童养媳出养时,出养家庭可以获得报酬,其性质近于买卖,贫穷家庭于是将幼女出养以缓解家中经济压力。有家庭为省下嫁妆,即使有能力扶养,也会寻找适合人家送养、或交换、买卖、指腹为婚,为小孩预做婚嫁安排。同时嫁娶或买进来的女孩多半做为儿子的妻子看待,就是所谓童养媳。此外,有些家庭如亲戚之间也会互相送养,也有为报答养父母之恩而自愿当童养媳者。(注2)
养媳又分「有头对」、「无头对」两种。有头对是指收养者为养媳预选丈夫,大多是与其亲生儿子结婚;无头对是指没有预定的婚配对象,通常是收养者自己无子,收养养媳以协助家务,未来可以招婿继承宗祧。还有一种是本身没有儿子,希望藉由收养童养媳,为自己招好运、带来儿子(招弟),称为「等郎妹」。
多数童养媳自幼即负担诸多家务及劳动工作,部份甚至被养家转卖为婢妾或娼妓。这样恶劣的生存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直至1951年相关法律颁布后,才得以以改善其处境。至1970年代童养媳已几近消失。(同注2)
注1. 维基百科:童养媳 大百科全书:童养媳
来源:教育Wik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