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如下:↓
早在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宣言中,环境权已被界定为「人(类)享有自由、平等与在一个优质环境中过有尊严与幸福生活必需调件的基本权利」,这原则在1992年里约热内卢会议再度重申,并提出全球夥伴关系的新观念及有关国际法的制定。
虽是如此,当代社会强调经济发展,对环境诸多破坏,如空气、河川的污染等等。环境权也涉及到这一代人与后代子孙的关系,如这一代人是否有权利把森林砍光、石油耗尽或使某些物种因之消灭?这些议题,不论在法律或伦理层面都引起很大争论。
来源:教育Wiki
解释如下:↓
来源:辞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