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如下:↓
来源:辞典修订版
解释如下:↓
来源:辞典简编版
解释如下:↓
自然人
目录 |
在法律上经由母亲受孕怀胎所生下之人类被称为「自然人」(human being),在生物学意义上作为个人者皆属于自然人,其具有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注1)
意义与存续时间
「权利能力」是指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之资格,其前提须为一「权利主体」,此即是说为一能享受权利与负担义务之主体。简而言之,一能够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之主体才能具有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之资格。由此可知,人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死亡」可分为两类,分别是「自然死亡」与「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是指失踪人失踪达一定之期限而未知其生死,则法院可就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声请宣告其死亡,经公告后,该人自此在法律上推定为已死亡之人。
胎儿的权利能力
胎儿在母亲体内尚未出生,但为保障其出生后之利益,将其预先假设为一可承受利益之主体,其权利能力在现受利益之范围内视为既已出生。然,胎儿若为死产,则既已享有之利益回溯随之解除。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在法律上作有效法律行为之资格。以人之意思表示为基础, 依其意思、思虑作为考量,法律上将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分别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及「完全行为能力」。(注2)
中文关键字:自然人
英文关键字:human being
来源:教育Wik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