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认定罪行或过失,以及触犯法律的人,施加痛苦、创伤、剥夺、处罚等称之为惩罚。一般而言,惩罚有三种理论,即:回复性的惩罚理论(Rehabilitative Theory of Punishment)、报应性的惩罚理论(Retributive Theory of Punishment)、功利性的惩罚理论(Utilitarian Theory of Punishment)。 回复性的惩罚理论的主要观点是:(1)惩罚的目的在于改变、重新塑造罪犯的行为。(2)为惩罚而惩罚是不好的,也是不公平的,运用惩罚的唯一时机是惩罚能有益于受罚者。 报应性的惩罚理论有时也称为报复性的惩罚理论(retaliative theory of punishment),一般解释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或「有罪必罚」的方式。其主要观点是:(1)惩罚的目的是报仇,或者以相同的错误行为加诸犯罪者。(2)惩罚并非在唤醒罪犯,而是在纠正罪犯所造成的错误行为或道德上的不公平。(3)允许一个人伤害别人而不受惩罚,是不公平的。(4)惩罚是一种防非止恶的手段。 功利性的惩罚理论的主要观点是:(1)惩罚的目的乃在产生良好的行为(例如: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2)本质上,惩罚是不好的,但它所引生的良好效果却是正当的。如果惩罚不能产生良好的效果,则避免使用。 哲学上有争论的,不是「惩罚」这个名词的定义,而是这一制度是否正。在决定惩罚应当侧重威慑、报应、赎罪,或是改造时,首先必须对证明惩罚特定之人的正当性与证明维护惩罚违法行为之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加以区分。在第一种情况下,欲在一个法律体系内证明惩罚特定个人的正当性,其决定性的问题必须是被告是否触犯法律以及所规定的惩罚是什么;因此只要在惩罚必须是针对其罪犯,是为某犯法行为而施行的这个狭隘的意义上,惩罚就是报应性的。在第二种情形下,藉惩罚者以证明维护一个积极的法律体系的正当时,一般认为:一旦把握这两种情况的基本差异,则法律的整个实施的主要目标只能是威慑罪犯;鼓励法律规定的行为,不鼓励法律禁止的行为。当法律制度不能达成其威慑的目标时,才会产生报应、赎罪或改造等问题。 就教育而言,惩罚是对犯有严重错误,或犯有重大错误而屡教不改的学生所给予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惩罚对于受罚学生本人及整个学生团体都有教育作用。惩罚表示学校对学生(或众多学生)某种不良思想行为的谴责,有助于激发学生的责任感和羞耻心,使学生分清是非,认识自己的错误,确定日后努力的方向,有助于增强学生改正和避免错误的意志。惩罚是策励学生不断上进的一种方法,对维护学校的纪律是必要的。为了使惩罚能产生应有的教育作用,应该要注意:(1)惩罚以警惕学生提高认识、改正和避免错误为目的,而不是打击和压制学生,不是侮辱学生人格,或伤害学生的自尊心。(2)惩罚时要公平合理。施行惩罚前,要深入考察学生犯错后的实际表现,依据学生行为的动机和结果,确定适当的惩罚方式。对偶犯错误而又愿意改过的学生,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3)要争取学生同侪的支持,没有学生同侪的支持,惩罚的效果必然降低。必要时可以发动学生进行团体讨论,使所有学生都能领受惩罚的意义。(4)加强学生辅导,使学生分清是非,了解不良行为是如何造成的,应该怎样改正错误。更要注意受罚学生的心理状况,鼓励他克服消极因素,增强改过向善的决心和信心。(5)最要注意的是惩罚不是体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