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鸣曲一字早在十三世纪已出现,至巴洛克时期则泛指所有的器乐曲,而不论其乐章数目之多寡,以有别于声乐作品。巴洛克时期的奏鸣曲因其演出地点、使用乐器之不同,可以分为教堂奏鸣曲(Sonata da chiesa)和室内奏鸣曲(Sonata da camera)。前者在教堂中演奏,以管风琴为主要乐器,经常为四乐章「慢-快-慢-快」的结构;后者乃巴洛克时期重要的宫廷音乐,大键琴为主要乐器,乐章数目不一,经常由不同之舞曲串接而成,有如巴洛克时候的组曲(Suite)。在器乐开始独立发展的巴洛克时期,几乎所有的作曲家都曾为不同的乐器写过奏鸣曲。 古典时期可说是奏鸣曲发展的黄金时期,海顿(F. Joseph Haydn)、莫札特(W.A. Mozart, 1756~1791)、贝多芬(Ludwig van Beethoven, 1770~1827)是重要的作曲家。以司卡拉第(Alessandro Scarlatti)的意大利序曲为标准的三乐章「快-慢-快」结构逐渐形成,而四个乐章则演变成「快板-慢板-诙谐曲-快板」的形式,含有三段:呈示部、发展部、再现部的曲式,称为「奏鸣曲式」。古典时期奏鸣曲的第一乐章几乎是使用奏鸣曲式,第二乐章通常用奏鸣曲式或三段式,第三乐章为三段式,终乐章则为奏鸣曲式或轮旋曲。在乐器使用方面,古典时期奏鸣曲的发展以键盘乐器为重,大量的钢琴奏鸣曲于此时诞生。除此以外,亦有许多其他乐器为主、钢琴为辅的奏鸣曲作品,奏鸣曲和钢琴的使用几乎脱不了关系;贝多芬的三十二首奏鸣曲为此一时期的经典作品。另一方面,在三乐章的标准结构之外,二乐章和四乐章的奏鸣曲亦不时可见。 十九世纪期间,奏鸣曲的发展以突破古典时期的模式为目标;规模庞大的单乐章奏鸣曲开始出现,例如李斯特(Franz Liszt, 1811~1886)的b小调钢琴奏鸣曲。与其他的器乐作品种类相较,奏鸣曲在古典时期器乐作品占有的重要地位已不复见。进入二十世纪,新古典主义的兴起,使得奏鸣曲再获重视,但是奏鸣曲作品在形式和内容上更趋自由;乐章数不限,曲式不拘,亦不限于为钢琴所写,随作曲者的作品而各有其不同的诉求。
--作者:罗基敏
乐曲类型名。奏鸣曲是指含有几个乐章以上的乐器曲,这种乐曲从十七世纪开始流行了几世纪。「奏鸣曲」一词随着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形式及意义,而多数的奏鸣曲都是器乐作品为主,但例外者如孟特威尔第(Monteverdi, 1567-1643)的一首用人声的奏鸣曲《Sonata Sopia ""Sercta Maria""》(1610)是用人声的。十七和十八世纪也有为管弦乐而作的奏鸣曲。而奏鸣曲和奏鸣曲式(Sonata Form)非同等乐曲类;「奏鸣曲式」是指古典乐派时期的奏鸣曲中之第一乐章的内部结构,「奏鸣曲」者是乐曲名称。其历史可追溯至1600年以前,原指器乐曲之意,十三世纪的文学中曾提到各种不同的Sonada。英国伊莉莎白一世时期的戏剧演出前有一段称为Sennet的演员入场号角,也算是早期奏鸣曲的一种。路易士米兰(Luis de Milán)在他的《中提琴教师》(El Maestro, 1536)一书里,把Sonada形式应用在巴望舞曲和幻想曲中。十六世纪后半叶许多意大利的鲁特琴曲都记有Sonata舞曲。到巴洛克时期,一种新的「纯器乐奏鸣曲」兴起,它别于过去,这些纯器乐奏鸣曲有为键盘乐器或为乐器而作的。巴洛克早期(约1650年以前)的奏鸣曲与歌曲(Canzona)极相似,都是由几个对比乐段构成,但奏鸣曲着重于演奏技巧的展示,当时名作曲家包括:法瑞那(Carlo Farina, ca. 1600-1640)、马利尼(Biagio Marini, ca. 1587-1663)、许梅尔哲(Johann Heinrich Schmelzer, ca. 1620-1680)和毕贝尔(Heinrich Biber, 1644-1704)。1650年开始有两种奏鸣曲盛行:教堂奏鸣曲(Sonata da Chiesa)和室内奏鸣曲(Sonata da Camera)。前者适用于教堂或较严肃的场合演出,为纯音乐作品;后者是室内乐作品,以舞蹈组曲为主。重要的作曲家包括:卡萨悌(Maurizio Cazzati, ca. 1620-1677)、韦塔利(Giovanni Battista Vitali, 1663-1692)、柯隆比(Giuseppe Colombi, 1635-1694)和玻农契尼(Giovanni Bononcini, 1642-1678)。十八世纪欧洲作曲家如泰勒曼(G. P. Telemann, 1681-1767)、巴赫(J. S. Bach, 1685-1750)、韩德尔(F. G. Handel, 1685-1759)和雷克莱(Jean Marie Leclair, 1697-1764)都应用教堂奏鸣曲形式创作独奏或三重奏奏鸣曲。当时意大利的奏鸣曲有五至八个乐章,但塔悌尼(Giuseppe Tartini, 1692-1770)和洛卡泰里(Pierto Locatelli, 1695-1764)却喜用三乐章形式,后来此形式成为古典时期奏鸣曲的标准形式。该时期尚有无伴奏奏鸣曲(如巴赫创作了很多无伴奏小提琴及大提琴奏鸣曲)和德国的报时曲(Turmsonate)。古典时期奏鸣曲特色是以键盘乐器为主,重要作曲家有多美尼哥.斯卡拉第(Domenico Scarlatti, 1685-1775)和艾曼钮.巴赫(C. P. E. Bach, 1714-1788)。前者的奏鸣曲以大键琴为主,用单乐章二段曲式,后者则用快-慢-快三乐章标准式,其作品除大键琴外,还有早期为钢琴(Jontepiano)而作的。而后辈重要奏鸣曲作曲家是:海顿(F. J. Haydn, 1732-1809)、莫札特(W. A. Mozart, 1756-1791)和贝多芬(L. Van Beethoven, 1770- 1827)。他们创作了很多杰出的钢琴奏鸣曲,及很多表演专用奏鸣曲(以钢琴伴奏小提琴、大提琴或法国号)。古典时期的奏鸣曲除标准的三乐章外,还有四乐章(快板-慢板-梅吕哀舞曲-快板)形式和轮旋曲式(Rondo)。其第一乐章都应用奏鸣曲式。贝多芬也创作过只有两乐章形式的奏鸣曲。浪漫时期的舒伯特(F. Schubert, 1797-1828)、韦伯(Carl Maria Weber, 1786-1826)和孟德尔颂(Felix Mendelssohn, 1800-1847)都曾创作钢琴或钢琴与小提琴合奏的奏鸣曲。但自1827年贝多芬去世后,后继作曲家不太热衷于此类创作了,其原因可能是:一、职业演奏家取代了音乐业余爱好者,奏鸣曲成为专业音乐会曲目。二、大众对喜爱的音乐形式有所转变,出版商也减少印制奏鸣曲。三、钢琴小品流行,大众较喜精致简短的钢琴曲。四、奏鸣曲已被贝多芬发展到极限,年轻作曲家感到没有什么可发展了,他们把奏鸣曲作曲技巧转用至交响曲创作上。二十世纪初,起部份作曲家如德布西(C. Debussy, 1862-1918)、斯克里亚宾(Alexander Skryabin, 1872-1915)、艾维兹(Charles Ives, 1874-1954)和贝格(Alban Berg, 1885-1935)重新对奏鸣曲产生兴趣,他们探索新的和声、音程及音乐组体,开拓新的音乐表现方向。1920-1940年间有许多创作奏鸣曲的作曲家被误称为新古典主义,其实他们不只在引进巴洛克时期的音乐,同时也应用那时期的节奏及对位形式,最显着的是斯特拉温斯基(I. Stravinsky, 1882-1971)于1924年的钢琴奏鸣曲和巴尔托克(B. Bartók, 1881-1945)的《为双钢琴和打击乐器而作的奏鸣曲》(Sonata for Two Pianos and Percussion, 1937)。另外马悌努(Bohuslav Martinü, 1890-1959)、辛德密特(Paul Hindemith, 1895-1963)和浦浪克(Francis Poulenc, 1899-1963)也创作奏鸣曲。1940年后,许多作曲家将所作的奏鸣曲改为别的音乐标题,1960年后,多数作曲家不再使用奏鸣曲创作。
Don Michael Randel Ed.《The New Harvard Dictionary of Music》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