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律的道德判断,欧阳教认为始于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所谓的「假言令式」(hypothetical imperative);亦即发动道德行为的意志或判断能力,仍然受制于外在的因素或价值,行为本身不是目的,只是达到外在价值或目的的工具,所以行为是出于条件式或假言令式。他律性道德行为的逻辑公式是:「假使要X(目的),就得采取Y(手段)。」如「要得到奖赏,就应该服从父母的命令。」奖赏是行为的外在目的,服从命令行事,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又如「如果要避免受处罚,就不该犯过。」这不是为行善而行善,而是为了怕被惩罚,才不敢为非作歹。虽然如同施金纳(B.F. Skinner, 1904~1990)所言,奖惩具有正负性增强作用;然而这只是出于一种他律性的心理特质,根源于道德哲学上所谓的意志的他律,或道德认知上的假言令式。 皮亚杰(Jean Piaget, 1896~1980)分析儿童道德判断的起源与发展阶段,于一九三二年出版第一本着作〔儿童的道德判断〕(The Moral Judgment of the Child),指出儿童道德判断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其中第二阶段称之为他律阶段(the stage of heteronomy)。 他律阶段是指自我中心末期至合作前期或中期阶段的儿童行为,大约从五岁至七、八岁左右。皮亚杰认为他律阶段的儿童,在儿童与成人之间,自发地确立起限制与片面尊重的关系;此种关系有助于逻辑与道德控制的形成。但是这种道德控制对削减儿童自我中心主义并不充足;从智力的观点,儿童对成人的尊重,表示儿童了解真理的徵兆,此时儿童停止以喜欢的事情来作为判断的根据,而陷入于以围绕在周围的那些意见为意见。这种分化,与自我中心的无律比较起来,显示有重要的进步,但是原则上并不减少非理性,因为儿童所陈述的内容与真实,尚不能充分的一致,而且儿童的推理尚一直远离自律,认为真理与成人的话相同。儿童自己发现的意见,就是他要求成人制裁他的权威,抑或是仅仅重述成人所说的话。在此两种情况下,长辈对晚辈会有一种智慧上的限制,所以称之为他律。 从道德发展与智力发展的关系言,他律阶段的儿童犹未能作概念思考,亦不了解抽象的观念,只能根据实际经验,作具体形式的道德思考,尚不考虑行为的动机。 从道德态度的发展看,他律阶段的儿童对权威表示积极的态度;相信外界规则乃从权威而出,所以服从权威即遵守规则。儿童根据权威主义规则下判断,服从即是好人,坏人就是不服从的人。 从社会关系的改变看,五岁以后的儿童,将其道德判断奠基于对权威人物的片面尊重之上;生活受成人的安排,行为也受成人的束缚。他律阶段的儿童的社会关系是上下垂直的关系,遵照直接的道德权威者的命令而作道德判断;相信他所接受的是至高无上的绝对价值,因此权威者所要求的即是善的。此种根据权威者的尺度而作的是非善恶的判断,为非道德的思考,尚不能以道德的观点来衡量;不过此种片面尊重的结果,有很大的实用价值;因为用此种方式可以形成一种义务的基本观念,而且能够第一次作规范控制。 从规则的遵行而言,他律阶段看所有规则都是类似的,对规则有一种义务感,而这些规则就影响他的活动;但他除模仿外,迄未有以各种形式实行这些规则所必要的认知结构,仍然受服从规则的影响。 从规则意识的改变言,他律阶段的人,认为规则是外在的法律,规则有一种神秘的起源;没有适当的形成规则经验,便知法律是神圣的,不容置疑的。 皮亚杰称他律阶段为「道德现实观阶段」(the stage of moral realism)。他律阶段的儿童,义务被详加解释为成人的命令和规则;因为是从成人发出来的,所以是好的。任何表示服从成人的行动或服从规则的行动,都是好的;相反地,不服从规则的行动就是坏的。因之,义务就是他律的服从(heteronomous obedience)。 他律阶段的儿童从道德的无律,逐渐意识到父母兄长所加诸自身的权威与限制,也意识到学校、社会的礼俗与道德规范,这些规范是超个人的、神圣的、不可违背的与永垂不朽的。他律的儿童的道德行为只是一种盲目的被动的遵守规则;其道德意识尚未成熟,道德理性或良心尚未成长,无法作独立的道德判断。然而其道德观念已逐渐发展,能以客观的规则作为行为判断的根基。他律阶段的儿童对成人的关系是片面的尊重;其道德判断以「道德现实观」为基础,以行为的结果为判断的标准,忽略了意向或动机,所以基本上是他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