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如下:↓
来源:辞典修订版
解释如下:↓
出版自由
民国时期,出版自由系属于言论自由下之特别规定范围,出版品为言论自由的媒介类型之一,而受出版自由保障之对象则为广义的新闻报章杂志等等,出版自由使言论可透过出版品做为媒介,不售国家之干预、自由地发表与传播。出版自由所指之出版传统上指作为传播方式的印刷品,不仅包含定期出版类,如报纸、期刊或杂志等,也包含一次性或不定期出版之印刷品,如书籍、海报及广告张贴物等。而此指之出版不限一般大众可取得知印刷品,同时包括特定团体内部流通的刊物、海报或其他类似之出版品等,甚至包含录音、录影带及光碟片等等。 (注1) 1949年 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5、4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的自由权”,“发展人民出版事业,并注重出版有益于人民的通俗书报”。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目录 |
出版自由保障范围包括资讯之取得到传播报导及意见表达之过程,亦包含其他对于出版有重要辅助性之相关行为,而出版品流通管道之自由也属于其保障之范围。其中关于出版流程建构之保护则可分为成立自由、从事出版业之自由、事前检查的禁止、拒绝证言的特权、禁止搜索之特权、禁止扣押之特权等等。
出版品之权利主体可为自然人或者法人,由此可知出版自由之主体包含所有经营、从事出版相关事业之人,以及出版事业其本身,此即是说在出版事业中工作之人员,如社长、编辑、主笔、记者等皆为出版自由之主体,惟投稿之作者因其本身非属于出版业,故不属于出版自由之范围,但其可主张言论自由或着作自由。(注2)
!
中文关键字:出版自由
英文关键字:Freedom of Press
来源:教育Wik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