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执行」是发生在政策付诸实施与政策产生影响之间;一般而言,整个政策程序的三个步骤为政策规划、政策执行及政策评估,政策执行联结了政策规划及政策评估。有关政策执行的研究,可以协助决策者了解影响执行成效的问题,俾作出较佳的决定,达成政策目标,但是对政策执行研究,却迟至最近才受到重视,因此哈果夫(Erwin C. Hargrove)称之为「断了的联结」(the missing link)。 政策执行的意义,学者的说法不甚一致,锺斯(Charles O. Jones)以为政策执行是将政策付诸实施的各种活动,而其中尤以解释(interpretation)、组织(organization)及应用(application)三种活动最为重要。解释意指将政策内容转化成可接受、可执行的语言或指令;组织意指为实施政策而设置机构和建立执行方法;应用意指提供例行的服务及支付经费等。史密斯(Thomas B. Smith)则认为政策执行是一种社会中产生紧张的力量,其紧张产生于下列四个执行过程组成因素中间:理想的政策、执行机构、政策执行对象以及环境因素。 公共政策学者对「执行」的解释不同,也就有不同的研究重点与方法。哈果夫将之归为三类:第一类是政治科学家,他们发现公共政策的实现是复杂的政治过程;第二类研究人员企图发展出政策分析家能据以预估政策结果的方法;第三类研究人员则研究某一特定公共政策之运作。 那些因素会影响政策执行的成败呢?爱德华斯(George C. Edwards Ⅲ)认为有四项主要变数,直接或间接影响政策的执行:(1)沟通(communication); (2)资源(resources); (3)执行人员意向(desposition); (4)机关科层结构(bureaucratic aucratic structure)。范米特(Donald S. Van Meter)和范何恩(Carl E. Van Horn)则提出六个影响政策执行的因素,兹以范米特及范何恩二氏所提理论为架构,参照其他学者的看法,综合说明教育政策执行应注意之因素。 1.政策及其目标:政策不宜对教育现况做太大的改变,教育政策目标应力求具体明确。 2.政策所拥有的资源:执行一项教育政策,教育行政部门应提供足够的经费及诱因,时间也要充裕。 3.机关间的沟通与督促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沟通要正确且前后一贯,上级机关应提供执行政策所需之技术指导和协助,提供参与的机会,如有需要,应尽力说服执行机关执行政策。 4.执行机关的特性:要考虑执行政策之教育局或学校是否有足够的编制与能力,主管领导是否有力以及是否得到地方首长及各界的支持等。 5.经济、社会和政治情况:要考虑整体财政状况,要争取政策实施对象、教育专家学者及舆论的支持。 6.执行人员的态度:教育政策之执行,应争取执行机关教育局或各级学校首长及成员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