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锢婢】的解释、拼音

基本信息(拼音、读音等)

词语

锢婢

拼音

gù bì

怎么读

【锢婢】 Wiki解释

解释如下:↓


主人终身禁锢婢女,不让婢女出嫁。

目录

社会风气

中国蓄养奴婢风气由来以久,清初期闽南地区还没有买卖婢女的情形,早期官员来闽南地区提出「无永锢之婢女」,认为是善良风俗,实因当时闽南一带女性少,连婢女都被争相迎娶。乾隆以降因社会结构复杂化,蓄养奴婢之风又渐盛行。

婢女除了须为主人服各种劳役,主人还可以转卖、甚至典当婢女。如果婢女容貌姣好、或与主人家族相处良好,则会被收为妾;如果婢女日后出嫁,聘金则归主人所有。而清代社会蓄婢最为人所诟病的,就是主人会终身禁锢婢女,不帮她们选择婚配对象。

根据《重修凤山县志》记载,「女婢多过期不遣,深可悯恻」,明确地指出社会锢婢的风气。而被转卖的婢女,也只能继续在新主人家中工作到老,福建巡抚王凯泰诗中所写「少小为奴今老大,星星霜鬓尚盘鸦」,可说是这些被禁锢婢女的写照。

为了遏止锢婢陋习,官方开始严禁终身禁锢婢女,而有「锢婢示禁碑」的产生。清代所立「锢婢示禁碑」现存四件,除了〈严禁蓄养婢女不为择配碑记〉,有道光20年(1840)的〈锢婢积习示禁碑记〉与光绪15年(1890)的〈严禁锢婢不嫁碑记〉。然而,尽管官方一再申禁,却未能遏止民间锢婢的风气。(注1)

相关记载

诗词

福建巡抚王凯泰:

「夭桃莫赋女宜家,韵事徒传竹礼茶,少小为奴今老大,星星霜鬓尚盘鸦」
〈锢婢积习示禁碑记〉

台湾府城绅士监于台地锢婢积习,伤风败俗,乃禀请官府重加示禁劝谕,而由台湾道姚莹于清道光二十年(1840)制定章程,并转饬于各衙署门外立碑示禁。今碑存立台南市大南门碑林。

…… 台地风俗,婢长不嫁,或畜之于家,或转鬻他人,终身老役,死而后已!或樱桃花发,漫许白头聚首之欢;洎乎犬马力衰,空惨赤脚、无齿之态。或父子不知而聚 麀;或兄弟交迷而荐寝;或姤妻鞭挞以伤生,或娇妾争宠而构衅;或日引月长,遂生孽种:无论名分,不明血脉谁是。或流入娼家,或卖之越府,致使生为无依之 人,死为无托之鬼。……(注2,3)
〈严禁锢婢不嫁记〉

光绪十五年(1889)台湾府城芙蓉郊(即鸦片商)董事职员等监于奸徒贩卖人口之风日炽,呈请县府严禁富绅锢婢不嫁,以杜绝奸拐,整顿风化;而由安平县知县范克承给立告示。今碑存立台南市大南门碑林。

特授台湾噶玛兰管理民番粮捕海防分府、加五级、纪录十九次、记大功二次徐,为遵札勒碑永禁,以垂久远事。
道光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蒙臬道宪姚札开:「照得台属士庶之家蓄养婢女、不行择配,长令服役、锢禁终身,上乖天和、下败风俗,最为可恶。历经前道府暨本司道先后示禁,劝谕各在案。兹据绅士禀请重加示禁前来,又经本司道衡情酌理,立定章程。嗣后,台属凡绅衿庶民之家,如有婢女年至二十三岁即为择配,至迟亦不得过二十五岁;倘过二十五岁不为择配者,许该婢及婢之父母、兄弟、亲属人等赴官呈诉,即准其领回择配、不追身价,仍治家长以杖八十之罪。已配之后,该婢听其从夫而去,不许家长勒留;或家长不取身价,该婢与夫自愿留役数年者,各听其便。通详大宪并饬各属出示严禁,嗣准臬司来移,复经抄看转饬,在于衙署门外立碑永禁,以垂久远」等因。蒙此案,查先蒙臬道宪姚抄示札饬示禁,业经照抄、剀切示谕在案。兹蒙前因,合行立碑示禁。
为此,示仰阁属绅衿民人知悉:尔等各具有天良,亟应广积阴功,务各遵照臬道宪所定章程;如家有婢女年至二十三岁,即为择配,至迟不得至二十五岁。倘敢故违,许该婢及婢之父母、兄弟、亲属人等赴本厅呈明,即准其领回择配、不追身价,仍将该家长照例治罪。已配之后,该婢听其从夫而去,不许家长勒留;或家长不取身价,该婢与夫自愿留役数年者,仍听其便。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贰拾年陆月 日立。(注4,5)

参考书目

注1. 台湾女人-清代台湾锢婢风俗与锢婢示禁碑 查某人,菜籽命—人身关系文书中的台湾女性 石话石说-锢婢积习示禁碑记 台湾记忆-严禁锢婢不嫁碑记 石话石说-严禁锢婢不嫁碑记

来源:教育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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