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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辞典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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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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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强调人民之工作权应受到国家之保障。由自由权的角度视之,是指基本权主体以生活创造或维持的意思。而事实上,工作权不单是物质生活之基础,亦是基本权价值上的自我实现,由此可知,工作权亦作为人格发展权之基础。
作为自由权的工作权凡人民所从事以为生活职业之正当工作,均属于工作权的保障范围。「工作」一词则有两核心概念;主观上,行为人将之作为生活关联的活动;而客观上,工作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反覆之行为,然若纯属嗜好或偶一为之的行为,则非法律上关于工作权之保障范围。
劳动基本权是指国家应积极地保障在当前的社会下,经济、社会地位居于弱势的劳工等,藉由团结之实力,以达到与资方对等的交涉地位,以实现实质之契约自由原则,获得合乎于人性尊严之对待。因此劳动基本权益属于社会权内容之一。
工作权之基本权主体为本国的自然人与法人,而外国自然人则须取得国家主管单位之工作许可,使得在我国就业,主要以「国籍」作为划分。另外关于外国法人及国内之公法人,包含国家与地方自治团体,则不可主张职业自由。(注2)
中文关键字:工作权
英文关键字:Rights to Work
来源:教育Wik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