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如下:↓
有条件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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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契约完全是史京纳思想的延伸,说得清楚些,它包含做协定,当某个人以特定的方式活动时,他就可以获得所想要的东西。有些协定是简单的和涵盖简单的行为。诸如当一个老师向儿童说,「如果你安静坐5分钟,你可以到外面游玩。」其它的协定可以延伸到更长的时间。例如,假如某人有重量的问题,自己却很难减轻重量,他也许希望把环境作一安排,因他重量减轻时,予以增强。例如吾人也许可以签字交给另一个人私有的重要东西如钱、蒐得的唱片、收集的邮票或喜爱的衣服。以钱为例,想要减轻体重的人或许会再增加,因而交出一百元给另一个人,并且签署一项协定,因此只要他每周减少3磅,该人就送还十元。每周如未减轻3磅,他将失去十元。同类的协定,利用对这个人而言是重要的任何事物订定之,抽烟和减轻重量这些容易的行为均可包括在内。
「有条件的契约」一词来自于做协定(契约)订立的事实,若干的活动会得到增强,其他的活动则无法得到增强。换言之,环境中契约重新安排的连锁增强作用,对吾人却以某种方式修正的行为产生反应。 许多行为问题的出现,是由于我们的行为受立即增强物的影响远胜过受遥远增强物的影响。例如美食当前比适度饮食就能长寿的远期希望,更具有奖励作用。同样的,尼古丁的立即效果比不抽烟而长寿的希望,更有奖励作用。有条件的契约是一种透过即时增强连锁而不是遥远的增强,以矫正行为的方式。当希望利用此种程序建立可欲的行为时,从社会环境中获得增强物言之,可欲的行为本身是可操作的。问题不在于超重和抽烟二者都非常具有增强作用,而在于转变超重和叼烟者至另一种增强的经验上。在达成这种转换上,有条件的契约是非常有效的工具。在增强体系上,一旦这种转换已经被形成,可欲的行为通常可被社会环境支持,因此,人为的增强连锁就不再需要。
注1王文科(1989)。学习心理学,页111-112。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来源:教育Wik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