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如下:↓
在现代社会下,不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社会都开始出现以同居(to cohabit without legally marrying;to shack up with)为形式的家庭组成,而在这类家庭中的男女,在无正式婚约、缺乏法律保障的情况下,承诺来自于双方间的情感,亲密且有性行为关系的同居,双方随时可以更动彼此间关系,但也因此比起正式婚约承受更多的社会压力,而需要调适。同居家庭可视为一个非永久性的暂时家庭组合,在当前社会中仍只占一小部分的比例。(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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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对于同居家庭的形成有其一定程度的影响。
在现代社会中已不再将婚前性行为视为严重违反社会规范之行为,渐视之为常态。
随着离婚率的升高,促使适婚男女对于走入正式婚姻制度渐失信心,而倾向结婚前先行同居,以更深入的了解、评估彼此间是否合适。
社会普遍受教育年限提高,国民初婚年龄亦随之延后,因此适婚男女有情感依附对象时倾向以同居的方式满足其生、心理需求。
家庭生活品质提高或者社会提供打工机会增多等都使年轻人拥有较多金钱可供运用于同居生活之所需。
对同居者而言怀孕生子是欲避免的情况,而随着避孕方式的普及,降低了同居者在此方面的压力、恐惧。
现代社会多元开放,传统社会规范力减弱,情感关系自由且多样,同居亦逐渐被社会大众所接受。(注2)
注1: 彭怀贞(1996)。婚姻与家庭。 巨流。
注2: 周丽端、吴明烨、唐先梅、李淑娟(1999)。婚姻与家人关系。
来源:教育Wik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