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如下:↓
「翻案」:原是法律名词 本指推翻既已定谳之罪案而言,后引申为推陈出新之意。此类手法也普遍被用于文学创作之中,称为「翻案文学」。其主要宗旨在于推翻前人的立论,因此在写作前必须先分析前人的论断为何,再做论述。写作过程中,若是发现前人论断难以成立,必寻求此一论断的基本假设,并指出此一假设的可疑之处,然后一针见血地推翻此一假设。王安石〈读孟尝君传〉、苏洵〈管仲论〉、苏轼〈留侯论〉即属此类的文学创作。
来源:教育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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