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的解释、拼音

基本信息(拼音、读音等)

词语

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

拼音

jiāo shī jìn xiū yán jiū jiǎng lì bàn fǎ

怎么读

【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 Wiki解释

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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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全国法规资料库-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

法规内容

一、适用对象: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编制内,按月支给待遇,并依法取得教师资格之教师。

(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第二条)


二、进修方式及定义

1.全时进修、研究:系指服务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基于教学或业务需要,主动荐送或指派教师,在一定期间内,经办妥请假手续,并保留职务与照支薪给而参加之进修、研究。
2.部分办公时间进修、研究:系指服务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基于教学或业务需要,主动荐送、指派或同意教师,利用其授课之余仍应留校服务时间,经办妥请假手续而参加之进修、研究。
3.休假进修、研究:系指公立专科以上学校依规定核准教师休假而从事学术性之进修、研究。
4.公余进修、研究:系指服务学校基于教学或业务需要,主动荐送、指派或同意教师,利用假期、周末或夜间参加之进修、研究。
5.留职停薪进修、研究:系指服务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基于教学或业务需要,同意教师在一定期间内保留职务与停止支薪而参加之进修、研究。

(教师研究奖励办法第四条)


三、进修奖励补助

教师参加进修、研究,得按下列方式予以奖励:

1.依规定补助进修、研究费用。(费用之办理参考同法第八条)
2.依规定向机关、机构或团体申请补助。
3.依规定改叙薪级。
4.协助进修、研究成果出版、发表或推广。
5.列为聘任之参考。
6.列为校长、主任遴 (甄) 选之资绩评分条件。
7.进修、研究成果经采行后,对教学或服务学校业务有贡献者,依规定核给奖金、请颁奖章或推荐参加机关、机构或团体举办之表扬活动。

(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第七条)


四、返校服务义务及未履行义务之罚则

1.返校服务义务教师带职带薪全时进修、研究者,其服务义务期间为带职带薪期间之二倍;留职停薪全时进修、研究者,其服务义务期间为留职停薪之相同时间。教师履行服务义务期限届满前,不得辞聘、调任或再申请进修、研究。但因教学或业务特殊需要,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及服务学校同意者,不在此限。私立学校教师进修、研究后之服务义务,依本办法之规定。但服务学校与教师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第12条)


2.未履行义务之罚则教师进修、研究后,如未履行服务义务或未获续聘,除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外,应依进修、研究契约书之约定,按未履行义务期间比例,偿还进修、研究期间所领之薪给及补助。

(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第13条)


参考资料

教育法规导读/任成荪编着 五南图书出版;2007[民96]

全国法规资料库-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


来源:教育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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